說明:
一、為事前防範公教人員酒駕事件發生,請各校應加強落實平 時宣導教育及督導,請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相關場合宣 導禁止酒駕,酒後請選擇「指定駕駛」或「搭乘計程車返 家等方式」,以杜絶酒後開(騎)車之危險行為。
二、公教人員如有酒駕,並因之肇事,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 事法令外,各機關亦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覈實 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。
三、另公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,應於事發後一週 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,未主動告知者,以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 6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,予以懲處。
四、檢送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之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 行政責任建議處理處則」,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駕事件之參考,至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如教育人 員)有酒後駕車行為者,得參酌前揭處理原則辦理
更新於(2023.08.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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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: 1人 | 一年級: 28人 |
教師: 18人 | 二年級: 27人 |
職員: 3人 | 三年級: 36人 |
護理師: 1人 | 合計: 114人 |
普通班: 5班 | 資源班: 1班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