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05721 號函辦理。
二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:「適用兩公約規定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。」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不定期發表之「一般性意見(general comments)」,係條約機構對特定條文所作之解釋,有助於各級政府機關及民眾瞭解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及其延伸之意涵,與瞭解各締約國落實執行情形之評述。是以
法務部編印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。」一書提供各單位參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