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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旨: |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,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86057 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2 項所定「輪椅觀眾席位」,其服務及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非僅限於輪椅類型。 |
| 三、 | 承上,前開「坐式行動輔具」常見類型包括推車、手動輪椅、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(如附件)。另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如有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」註記,除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具有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,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,宜從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。又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明定,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旨揭運輸工具、建築物及場所設置「輪椅觀眾席位」之空間配置,其營運者應以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,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設施場所之平等權益。 |
| 四、 | 副知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協助納入相關研習,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,提升相關人員對多元行動輔具之認識,並落實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切之服務與協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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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師生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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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於(2025.08.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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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校長: 1人 | 一年級: 15人 |
| 教師: 17人 | 二年級: 36人 |
| 職員: 5人 | 三年級: 23人 |
| 護理師: 1人 | 合計: 74人 |
| 普通班: 6班 | 資源班: 1班 |








